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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规定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商品房公摊面积,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发表于:2021-05-07 15: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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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亲商、利商、务实、高效的服务窗口,聊城市住建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市委专项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积极作为、继续发力、自我加压,主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业务流程再造、我们为了谁”主题活发表于:2019-09-11 14:20:03
- 1山东:6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明示公摊面
- 2 聊城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力“一次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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